admin 發表於 2024-10-18 20:25:13

最高人民法院:典當與民间借貸的區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诉人甘肃華屹置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诉人兰州云翔典當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武威全圣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张整年、福建海峡两岸农產物物流城成长有限公司、洪甘福、洪晓婷、洪洁婷、洪本灿、曲連举民間假貸胶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39号民事裁决书]

裁判要旨:“名為典當,實為假貸”的合同性子辨析需创建在典當瓜葛與民間假貸瓜葛的界定根本上,最為關頭的是對典當瓜葛建立确當票凭證等情势前提和交付當物資押、發放當金、收尊I综合费等本色前提的审查。“名為典當,實為假貸”的告貸利錢的認定章理當在對應情势合同商定的根本上,應用合同诠释的基来源根基则和详细法则举行明白,同時在法令規范的划定范畴内举行长處均衡的裁量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認為:

本案二审审理的核心問题為:(一)本案的欠款本金数额是几多?(二)利錢理當若何计较?

(一)本案的欠款本金数额是几多?

經查,華屹公司與云翔公司共簽定八份《告貸合同》(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1-011008号)告貸合同,累计告貸金额1.3亿元。本案争议触及的五份《告貸合同》為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4〜011008号,该五份《告貸合同》項下的告貸本金数额共计為6050万元。

2013年12月4日,華屹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甘福、現實节制人洪本灿(二人系父子瓜葛)配合具名出具的《還款许诺书》显示,華屹公司在向云翔公司告貸的1.3亿元均未准期奉還,包含本案触及的五份《告貸合同》(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4~011008号)項下的告貸本金6050万元也未返還。是以,截止到2013年12月4日,本案欠款的本金数额為6050万元。

本院認為,云翔公司與華屹公司簽定告貸合同,系两邊當事人真實意思暗示,内容不违背法令制止性划定,一审法院确認合同有用,于法有据。固然云翔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向華屹公司以簽發总额1.3亿元當票為名發放告貸的举動违背《典當辦理法子》的划定,可是其實不固然影响本案触及的五份《告貸合同》(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4~011008号)的效劳,同時理當票的金额印證了八份《告貸合同》(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1-011008号)的告貸总额。華屹公司上诉称,其已實行部門還款义務,仅理當付出云翔公司残剩欠款650万元。一审法院對付華屹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付款明细與单子,均連系本案的详细究竟举行了質證。同時,華屹公司上诉并未提交其已實行部門還款义務的新證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之划定,當事人對本身提出的主意,有责任供给證据。是以,華屹公司的上诉来由不克不及建立,本案欠款的本金数额應為6050万元。一审法院對该究竟的認定,理据充實。

(二)利錢理當若何计较?

本院認為,固然云翔公司的企業性子属于典當行,但其在本案中發放告貸的举動不合适《典當辦理法子》所划定的典當特性,属于“名為典當,實為假貸”。是以,本案讼争合同性子為民間假貸合同,對付两邊商定的综合费和滞纳金属于對告貸利錢数额的頭皮癬藥膏,商定。因為云翔公司與華屹公司商定的利錢数额太高,已跨越法令庇護的界線,一审法院按照《冰淇淋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貸案件的若干定见》第六條的划定,将當事人两邊商定的利錢数额调解為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准利率四倍為限付出至現實给付之日,合用法令并没有不妥。但一审裁决對付利錢数额仍采纳综合费及滞纳金的表述存在不當,應予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云翔公司與華屹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簽定确當票金额為1.3亿元,華屹公司與云翔公司共簽定八份《告貸合同》(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1~011008号)告貸合同,累计告貸金额亦為1.3亿元。華屹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云翔公司出具的许诺书及還款许诺书中,均确認向云翔公司告貸本金尚欠1.3亿元,本案争议触及的五份防水防油貼,《告貸合同》為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4~011008号,该五份《告貸合同》項下的告貸本金数额共计為6050万元。起首,固然告貸合统一方當事报酬典當行,而且存在當票凭證,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告貸人本人物的質押或典質,仅存在第三人的担保,《典當辦理法子》划定的“典當”,仅包含質押和典質两種担保方法,以包管為担保方法的典當合同其實不合适典當性子,本色上是告貸合同,是以两邊其實不能建立典當瓜葛骨質增生,,而是属于“名為典當,實為民間假貸”的法令瓜葛。其次,關于本案告貸合同的效劳問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题的诠释(一)》第四條划定,“合同法施行今後,人民法院确認合同無效,理當以天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订的法令和國務院制订的行政律例為根据,不得以處所性律例、行政規章為根据”。《典當辦理法子》系公安部、商務部结合公布,属于部分行政規章,根据该部分規章确認本案合同無效的法令根据不足,而在本案中當事人并未提交證据證實云翔典當公司從事常常性假貸侵扰金融市场秩序,是以典當行在本案中并未违背《銀行業监视辦理法》第十九條關于不法從事金融营業勾當的制止性法令划定。是以,固然云翔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向華屹公司以簽發总额為1.3亿元當票為名發放告貸的举動触及违背《典當辦理法子》關于典當行谋划营業范畴的划定,可是這其實不固然影响本案触及的五份《告貸合同》(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4〜011008号)的效劳,同時理當票的金额印證了八份《告貸合同》(兰云借字2012年第011001-011008号)的告貸总额。至于云翔公司违背《典當辦理法子》的划定從事告貸举動的認定與處置系行政部分的职责范围,與本案告貸合同的效劳認定問题并没有必定瓜葛。

——陈星星:《“名為典當,實為假貸”的合同性子辨析及告貸利錢認定——上诉人甘肃華屹置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诉人兰州云翔典當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武威全圣明胶有限责任公司、张整年、福建海峡两岸农產物物流城成长有限公司、洪甘福、洪晓婷、洪洁婷、洪本灿、曲連举民間假貸胶葛二审案》,载杜万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编:《民事审讯引导與参考》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书社2017年版,第212-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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