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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员工内部業務写借条,企業内部支票能作為借款标的吗?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6-2 19:23
標題: 员工内部業務写借条,企業内部支票能作為借款标的吗?
导读:在商事诉讼案件处置進程中,對付企業内部结算凭证相干的胶葛的处置大多必要连系操纵合同法的常识,比方,员工内部营業写借单,企業内部支票能作為告貸标的吗?请看下案牍例。

案情简介:员工内部营業写借单,企業告状员工還款

1999年2月11日,某煤業(團体)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勘测分公司(如下简称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開出以本身為付款单元,某煤團体供给处為收款单元,金额為15万元的某煤團体内部结算中間限额支票一张交于韩某(男,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单元职工),委派其打点以该支票兑换現金的营業,韩某就该支票向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出具了借单。1999年4月6日,某煤團体内部银行對该支票举行告终算。但该项营業仍未完成,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韩某屡次清查支票款的下降均无成果,故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以韩某告貸不還為由向法院告状,请求韩某了偿支票款15万元并付出利錢。

法院裁决:企業内部支票不克不及作為告貸标的,法院裁决驳回诉讼哀求

法院经审理后認為:韩某的举動属职務举動,该举動的法令后果应由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包袱,且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桑葚,所借的支票為某煤團体内部结算凭证,不克不及成為告貸合同的标的,故两边之間构不可民法上的告貸瓜葛,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的诉讼哀求不克不及建立,不予支撑。按照《民法公例》第四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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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師说法:企業内部支票能作為告貸标的吗?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告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将必定种类和数额的貨泉移转足部除臭噴霧,给他方,他方于一按期間后返還同种类同数额貨泉的合同。由此看出,告貸合同的标的是必定数额的貨泉而不是其他,當事人经由過程签定告貸合同获得貨泉的利用权是當事人所要到达的底子目标。而本案中,韩某向某煤團体工勘分公司出具借单所借的标的的是某煤團体内部结算中間限额支票,俗称“内部支票”,它其实不是一种金融单子,而是一种结算凭证,用于某煤團体内部各单元之間经济来往的结算。是以,這类“内部支票”的独一感化就是用于营業结算,而不克不及在社會举行畅通,用于其他目标,也就更不克不及成為告貸合同的标的,也就是说,企業内部支票不克不及作為告貸标的。

以上就是關于“员工内部营業写借单,企業内部支票能作為告貸标的吗?”案例的详细先容,企業的内部结算凭证严酷来说是不属于可举行社會畅通的金融单子的,是以一旦呈現有關胶葛,必定要实時咨询专即時比分,業状師,实時正當的保护本身的正當权柄。

李慧丽状師辦案心得:简略的案件繁杂化,繁杂的案件简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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